1.申請人:參與患者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患者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申請手續,且無配偶、父母、子女的,由其兄弟或姐妹代為申請;沒有兄弟姐妹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人代為申請。由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與參合患者的關系證明。
2.受理機構:縣級以下(含縣級,下同)定點醫療機構。
3.申請結果:(1)申請報銷的參合患者身份證明材料真實、提交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2)對參合患者身份證明材料有疑問的,交由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核實身份;(3)提交材料不統壹的,壹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