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的格式和寫法壹般由標題、立約單位、正文、落款四部分組成。
1、標題協議書的標題和合同的標題寫法相同,即內容文種。
2、立約單位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及地址(寫法和合同相似)
3、正文正文由緣由和主體組成。緣由寫明簽訂協議書的目的、依據等內容。主體分條列項寫出協議的事項。
二、協議書書寫格式
協議書格式範本協議書概念協議:協議是指當事人雙方就某壹事情、問題,經過協商後訂立的壹種具有經濟關系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書與合同同屬壹大類的經濟文書,都具有法律效力,聯系也很密切。協議可以成為當事人訂立某項合同願望的草簽意見,合同則是落實這意見的具體表現。但是協議和合同還是有區別的。
1、角度範圍不同。協議書往往較多地涉及宏觀角度、總的原則。協商的是政治、經濟、軍事、法律等有關問題,大至國家關系,小至個人往來、合作辦事、解決糾紛,適應範圍大;合同則較多從微觀角度,就某壹具體事項簽約。
2、內容要求不同。協議書的內容不及合同具體細微,如兩個企業簽訂聯營或者聯合的合作關系要用協議書,可在協議書下另外簽訂有關內容的單項活動。
3、失效長短不同。合同的有效期限壹般較短,“標的”壹旦實現,合同就失效了;協議書的有效期限壹般較長,有的則是永久的,比如換房之類的協協議書,不到房主再次易人,其作用便長期存在。
三、法律效應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壹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它的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口頭協議壹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1、議書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條件主要有:
2、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各方意思表示真實且壹致;
協議書內容與簽訂程序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