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先提交起訴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起訴書正文應當寫明請求、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尾部應當簽名或者加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資格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為原告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商業登記證等材料。
2.證明原告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借條等。)、收發憑證、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庭提交書證時,應填寫證據清單壹式兩份,詳細列明所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庭承辦人核對無誤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名蓋章,壹份交當事人,壹份存檔。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我院提出減、緩、免的書面申請。如果他們逾期不繳納或書面申請緩繳、緩繳、免繳未獲批準,仍不提前繳納,我院將裁定自動撤訴。
六、立案手續辦理完畢後,案件由法院安排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結案後在財務室結清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立法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三條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