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常見的形式缺陷有病歷號、姓名、身份證號記錄錯誤,醫生簽名未簽字,只有實習醫生簽名未經主治醫師確認,住院部記錄錯誤。對於正規的病歷缺陷,原因壹般是醫院內部對病歷書寫的管理存在疏漏,需要要求對上述可疑病歷進行單獨質證,醫生應對上述缺陷做出合理解釋。如能做出合理解釋,且法院認定該瑕疵對本案實體爭議無直接影響。如果經醫生解釋後,法院認為解釋不合理、站不住腳,對相關病歷的真實性仍有疑問的,應當在鑒定時排除相關可疑病歷,但不影響其他無瑕疵病歷的真實性。常見的實質性缺陷,如手術同意書上患者或其家屬簽名的真實性、對疾病診斷結論的修改、對治療方案或用藥記錄的懷疑等。,因為上述病歷的真實性直接關系到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比如是否盡到告知義務,是否誤診誤治,是否用藥不當或錯誤等關鍵問題。此時,人民法院必須結合全院的證據材料,明確鑒定病歷的真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五條* *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病歷、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