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是我在歐洲最大的貿易、經濟和技術夥伴。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德中資機構約500家,大部分是有限公司,只有少數股份公司。德國是壹個開放、高度發達的工業國,市場容量大,但競爭激烈。德國實行高工資、高福利、高稅收的政策,勞動力和運營成本非常昂貴。近年來,德國第三產業比重不斷增加,舊產業逐漸向第三世界等地轉移,企業破產數量不斷上升。德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公司,要做好市場調研,慎重決策。
1.德國公司的主要形式和特點比較
(1)個人收入
人員組合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是指由壹個或幾個自然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權人負無限責任,並作為老板或股東的公司,主要包括Kommanditgesellschaft (KG)和Unlimited Trading Company (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OHG)等。這些公司大多是戰前和戰爭初期成立的家族企業。因為要以個人全部資產承擔無限責任,所以人民合資這種初級公司形式已經不符合現代經濟的發展趨勢。
(2)資本組合公司
資本組合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以法律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為資本註冊設立的壹家或數家公司,其中Gesellschaft分為有限責任公司。
麻省理工學院
Haftung (GmbH)和Aktiengesellschaft (AG)是兩種基本形式,即中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模式。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Stammkapital)現在是25000歐元,承擔相應的責任,個人財產被排除在公司債務之外。壹個公司可以由壹個或多個股東成立。註冊資本可以用貨幣和實物出資。每股最低出資額為65,438+000歐元,股本面值為50歐元,股東出資額為50歐元的倍數。股東在公司登記時,不得認繳壹個以上的出資。以實物出資的,必須在章程中載明實物出資的對象和出資額。德國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與美國和中國不同。董事長為首席執行官(CEO),不設總經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是總經理或總裁,在德語中稱為Vorsitzender。
引伸出(derive的縮寫)
Geschaeftsfuehrung,董事(Geschaeftsfuehrer)是副總經理或副總裁。有些有限責任公司因為規模小,只有壹個Geschaeftsfuehrer,這個人就是董事長。
2.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最低註冊股本(Grundkapital)現在是50,000歐元。每股最低面值為1歐元。股份公司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上市必須經過批準。上市申請由德國信貸機構提出,證券交易所負責審批。股份公司只承擔與註冊股本相應的有限責任。監事會(Aufsichtsrat)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管理層和勞方各壹半代表組成(雙方各50%投票,沒有多數意見時監事有兩票),監事會任命董事會(Vorstand)。和有限責任公司壹樣,董事會成員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大多數情況下不是,實行合同聘任制。董事長(Vorstandsvorsitzender)和董事(Vorstandsmitglied)的職能和職責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和董事相同,但在德語中的名稱不同。
(3)外國企業在德國設立分支機構的幾種主要形式
我國公司法相關文獻中的“分公司”壹詞僅指公司或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包括獨立經營的全資、合資子公司,也不包括在其他地方或國家設立的代表處,也稱代表處。在德語中,“Niederlassung”壹詞是壹個寬泛的概念,涵蓋了上述三種情況。本文討論的分支是基於德國的概念。
1.代表處(Repraesentanz)
在德國設立代表處的手續比較簡單,只要在當地的商業註冊局(Gewerbeamt)註冊,主要負責人可以免辦工作許可證。根據德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德兩國政府關於避免雙重社會保險的協議,代表處的工作人員是“派出”的,沒有義務參加所在國的社會保險。由於不是獨立法人,代表處只能代表國內母公司在東道國從事聯系客戶、市場調研、售後服務等間接推廣活動,不能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經貿合同;同樣,因為不是獨立法人,代表處也不用繳納法人必須繳納的各種稅,如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但同時也不能退稅(代表處的公共品增值稅)。需要繳納的只是個人工資稅(Lohnsteuer)。
2.合資公司
如上所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都是股份公司,也是外國公司在德國設立分支機構最常見的形式(尤其是前者)。雖然名稱不同,但在經營範圍、納稅義務、企業責任上並無不同。合資公司主要稅費包括:(1) Koerperschaftssteuer,稅率為25%。由於2002年德國洪水,2003年所得稅稅率為26.5%;(2) Gewerbesteuer,實際稅率因地區不同從17%到21%不等;(3)solidaritaitsabgabe,稅率為扣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後的凈利潤的5.5%。企業稅費的計算方式是三級累進,德國平均稅負在40%左右。
德國實行社會市場經濟,是高福利國家。合資公司壹旦錄用員工,必須為其投保養老、醫療、護理、失業、工傷五項法定基本保險,其中前四項保費由用人單位和員工各繳納50%,工傷保險100%由用人單位繳納。五大法定保險現行費率分別為19.5%、13.7%、1.7%、6.5%、2.7%(各行業的工業意外險費率不同,這裏的2.7%是指外貿批發行業的費率)。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附加費用約占職工工資總額的23.4%。
3.合資公司(Zweigniederlassung)的分公司
外國企業在德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後,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在總部以外的其他城市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這裏說的分支,就是中國的分支概念。比如中遠德國有限公司,總部在漢堡,在德國第二大港口不來梅(Zweigniederlassung)設有分公司。其不來梅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工資由漢堡總公司支付。年度會計報表編制完成後,提交漢堡總公司匯總,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團結捐款由總公司繳納。需要指出的是,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法人,但仍需按照德國相關規定進行註冊,並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二、在德國成立公司的基本條件和程序
(1)基本條件
1.居留證
打算在德國從事商業活動的非歐盟國家的公民必須向主管當局出示沒有相關限制的居留證。所以我們公司打算在德國成立公司,工作人員必須先取得德國居留許可。居留許可可以向德國駐華使(領)館申請。在簽發居留許可之前,德國駐華使(領)館會聯系德國外國人事務局(Auslaenderamt)征求意見。外國人事務管理局通常與申請有關的地方當局聯系,如工商會、經濟促進公司和主管經濟和勞工事務的部門。首次入境簽證(居留許可)的期限壹般為3個月。在此期間,外國人必須在到達目的地後立即向當地外國人事務局或主管政府機構或居住地附近的警察局報告。如果妳想延長妳的居留許可,妳應該向當地的外國人事務局申請。在德國成立公司的人不壹定要住在德國,但必須有壹個住在德國的指定代表,並承擔相關責任。
2.勞動許可證
打算在德國工作的非歐盟成員國公民必須申請工作許可證。勞工許可證只發給有居留權的外國人。發證部門是準備去工作區的勞動局。有居留許可的外國人更容易獲得勞動許可,因為向德國駐外使(領)館提交的申請,在獲得批準之前,已經過德國相關部門的預審。勞動許可證的有效期開始時通常是12個月。但以下人員不需要辦理勞動許可證:(1)德國無薪研修生,不參與公司管理;(二)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高級代表,或者股份公司的合夥人;(3)在壹定期限內留住旅居國外的外國人和在德國從事進口設備組裝監造或修理的人員;(四)外國公司代表機構的負責人。
3.需要特別批準的業務活動
以下行業和經營項目需要具備專業知識和個人信譽,並經行業協會和工商會特批方可開業:銀行、保險;拍賣行業;酒店餐飲業和八張床位以上的賓館;生產和銷售武器、彈藥和毒品;動物、機油、動力燃料、藥物和植物保護劑的批發和零售;手工藝操作者必須持有行業技師證書。
(meister brief);貨運、客運、出租車和汽車租賃業務。從事特種作業的公司場所除經秩序管理部門批準外,還必須經建設監督局和行業監督局批準。
從事非處方藥零售的,店內須有壹人具備法律規定的專業知識方可開業;武器操作必須通過專業知識考試;從事旅館業,必須參加工商會組織的食品法講座,取得《營業執照》,方可開業;從事監理行業必須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專業任務和要求,且必須經過培訓。
4.國內備案或批準
如果我企業有意在德國設立貿易公司和代表處,需要向商務部申請備案、註冊或審批。企業向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申報,主管部門征求中國駐德國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後審批,報商務部備案並申領批準證書;央企可直接征求駐德使(領)館經貿處(室)意見,然後向商務部申請批準,取得批準證書。企業領取批準證書後,應在壹年內辦理海關、外匯、銀行和人員外派管理及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等手續。
根據商務部相關規定,上海、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山東、廣東、福建、寧波、廈門、青島、深圳等省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可自主審批企業在德國設立境外企業或代表處,但仍需履行征求駐德使(領)館經貿處(室)意見的程序。
(2)程序
1.商業申報
(1)在德國的任何商業活動都必須申報?申請人應向當地政府的“經濟有序組織”(在壹些地方,它被稱為商業登記管理辦公室)書面登記其商業,並獲得營業執照(Gewerbeschein)。擴大經營範圍時,如在經營範圍內安裝自動售貨機(如出售香煙或糖果)或作為公共場所的附加業務,也需要申報。申報表復印件由上述機構分別送達當地財政局、專業合作社和工商會,無需另行申報。如果違反規定,不申報或不及時申報將被罰款。申請費壹般較低,壹般18歐。如果需要批準,應單獨支付批準費。
(二)申請人
如果是個體企業,由企業主申報;有限責任公司由總經理申報;這兩個公司應由負無限責任的股東申報;民法公司或無限責任公司由股東申報;股份公司或註冊社團應由董事長申報。
(三)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完整的申報單和護照;如果是法人(如有限公司),還需提供工商登記復印件;擬批準行業的相關批準文件;如果是手工藝企業,必須提供“手工藝證”
(Handwerkskarte).
2.營業登記
(1)公司商業名稱
公司必須以業務對象或所有股東或至少壹名股東的姓名加上壹個註明公司形式的註釋作為其業務名稱。除股東外,其他人的姓名不得作為公司的字號。合資公司的企業名稱必須標明“有限責任”或“股份公司”字樣。公司名稱不應使人對公司的經營範圍產生誤解,且應與當地其他已在法院登記的公司名稱有明顯區別。
(2)註冊費
註冊費因註冊資本而異,通常包括訴訟費、公證費、報紙出版費和咨詢費。合資公司註冊費約250至400歐元;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費約為750至1000歐元;股份公司的最低註冊費為1500至1750歐元。另外,如果咨詢律師,也要加這個費用。妳應該在咨詢前詢問價格。
(3)資本支付
在註冊之前,有限責任公司的現金出資總額必須至少達到65,438+25萬歐元,其余部分可以是實物,必須在註冊之前支付給公司。此外,如果是壹人設立的公司,創始人還必須提交未支付資金余額的擔保。股份公司的註冊資本可以用現金繳納,也可以用實物繳納,但實物出資需要評估確定實物價值。
(4)商業登記及所需材料
根據德國商法,公司的設立必須以公開可信的形式,即通過公證,在當地法院註冊,才能在商業登記簿上登記。商業登記分為A、B兩類,個體商人和股份公司登記在A類(註冊號HRA…),股份公司登記在B類(註冊號HRB…)。股份公司的工商登記手續復雜,辦理前請咨詢相關公司法或經濟法律師。登記手續必須由公證人辦理,公證人應向當地法院提交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簽署的商業登記申請書,並提交以下材料:
需提供經公證機構公證的境內母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母公司授予的經公證的董事長(法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及經認證的德文譯本;翻譯成德語的公司章程原件或經官方認證的副本;股東名單;股東授權委托書;公證員出具的證明;護照(個人註冊用);居留和工作許可;營業執照(也可以先註冊,再辦理營業執照)。如果公司是委托設立的,需要翻譯成德語作為委托書原件或官方認證的復印件。
公司的工商註冊需要在德國聯邦公報和地方報紙或《世界報》上刊登,正式註冊完成。註冊後,不需要在其他報紙和其他媒體上進行公告。
(3)註意事項?現在很多詐騙公司以聯邦數據庫、公共出版社、公司註冊中心的名義給新成立的公司發登記表、匯票。他們模仿《聯邦公報》的出版格式,很容易讓人誤以為是官方機構。他們壹旦交錢,就相當於和他們簽了長期合同,每年都要錢,幾百到幾千歐元不等。解除合同很麻煩,也很難,要打很長的官司,要花很多錢。成立公司請提高警惕。如有疑問,可咨詢工商會等機構。
第三,如何選擇合適的公司形式
(壹)德國“股份法”的新變化
1998年7月,德國修改了《股份法》,大幅簡化審批規定,目的是支持和促進有壹定實力、專長和潛力的中型企業利用這種公司形式走上加速自我良性發展的軌道。主要有以下變化:
1.取消原來必須有5個以上股東的限制,只要是自然人或法人股東出資就可以成立股份公司;2.取消設立公司的批準報告需送當地工商會備案的要求,改送當地法院工商註冊處;3.取消召開股東大會前必須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的正式要求,簡化為以掛號信方式通知股東;4.取消股東大會所有決議均需公證的規定,公證程序僅限於股東大會通過的最重要的基本決議;5.職工人數不足500人(含500人)的,無需在監事會中安排勞動代表;6.只要公司章程有特殊規定,股東就有權決定利潤中留存準備金的比例;7.當公司股份發行價格不明顯低於交易價格且增資比例不超過註冊資本的65,438+00%時,註銷公司非股東的股票認購權。
(二)代表處與合資公司的優勢比較
在德國設立代表處的好處是手續簡單,不需要繳納法人需要繳納的稅,成本低。代表處主要負責人不需要辦理工作許可,德國部分地區實行的最低工資與工作許可掛鉤的政策也不涉及這些人,所以代表處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掌握和控制所需的費用和成本。因為代表處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對外簽約。這就是在德國建立合資公司的優勢。真正有實力,想利用德國市場大力發展進出口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的企業,應該選擇在德國成立合資公司。從合資公司對其員工的五項法定社會保險責任來看,在《中德避免雙重社會保險協議》框架內,中資公司在華派出人員可以免除在德國投保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義務,工資成本將降低25.6%,與代表處的豁免待遇完全相同。協議還規定,這兩項保險的豁免義務壹旦確定,就是五年,之後可以再延長三年;代表處只能豁免四年,然後申請延期三年。
(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選擇。
如上所述,兩者都是合資公司,納稅義務、稅負水平、企業責任完全相同。但從公司的規範、規模、形象來看,股份公司明顯優於有限責任公司。在德國數百萬家公司中,股份制公司只有4000多家。德國500強大部分是股份制公司,比如奔馳、大眾、西門子、蒂森克虜伯等等。應該說,股份公司是股份公司的壹種更規範、更現代的高級形式,其依據是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 * 86)和德國股份法(* * 410)的條目數和頒布時間(分別為1892和1937)。但目前在中國設立的中資公司中,除了德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95被要求在漢堡設立股份公司外,其余均為有限責任公司。
總之,中國國內企業在計劃在德國設立公司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德國法律允許的各種公司形式的優缺點,根據自身條件和長遠發展目標選擇最適合的模式。我們認為,國內有實力的大型企業,即使是有競爭產品的中型企業,有意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如果想在德國設立,無論其所有制形式如何,都應認真考慮設立股份公司的可能性。當然,如果對德國及其周邊市場不熟悉,可以考慮先在德國設立代表處,待條件成熟後再轉為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