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登記,制作采信證據材料清單,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自首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