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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醫療過失

醫療過失的處理流程

首先,有三種類型的重大醫療過失:

(1)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造成三人以上人身傷害的;

(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醫療過失,不適用當事人申請處理程序和當事人協商處理(民事責任除外),處理機關應為衛生行政機關和法院:

1,不屬於當事人協調處理的範圍(民事責任除外),當事人自行協商無效。雙方協商解決的,醫療方應當在解決後7日內履行報告義務,所需鑒定由雙方委托。鑒定費應預付,由雙方協商承擔。在爭議解決之前,衛生行政部門沒有責任主動處理。對於重大醫療過失,醫生應在12小時內上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調查,並應判定為醫療事故或交由醫學會鑒定,鑒定費由醫生承擔。可見,允許當事人協調解決重大醫療過失事件民事責任以外的事項,否定了醫療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違反了法律規定。

2、它不適用於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解決的程序。當事人雖可據此申請處理,但申請後應適用重大醫療過失的處理程序。當事人申請處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0日內先行審查,決定受理後,再決定或者移交鑒定。鑒定費由申請人預付,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由申請人承擔。誠然,如果醫生違反報告規定,患者可以申請處理重大醫療過失事件。然而,其程序與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如此不同,令人難以理解。區別的唯壹原因是有醫患糾紛和有無醫患糾紛,醫生都盡到了報告義務。醫生違法不舉報,義務就更少了。在此基礎上講不通,我們認為當當事人申請處理的糾紛可能屬於嚴重醫療過失時,不應按照申請處理程序處理,不屬於申請處理程序的範圍。被舉報的重大醫療過失和醫療事故壹樣,都是需要判斷或者鑒定的,就像醫療雙方對重大醫療過失的爭議壹樣。因為醫療機構不報,申請程序不合理。

3.還應當適用訴訟優先原則,即衛生行政部門對訴訟中可能處理的問題不予處理或者終止處理。但責令醫生采取治療措施、處罰違反報告義務行為等專屬行政職權仍應履行。訴訟具有優先性,明確適用於當事人申請處理糾紛的情況。因重大醫療過失報告而啟動的行政程序似乎不應終止。但這必然導致同壹問題同時被不同國家機關認定,是不合適的。另壹方面,醫學會明文規定,法院受理的事故鑒定不予受理,必然導致衛生行政部門可能根本無法處理。我們認為,除了完全由行政當局處理的事項之外,報告提出的行政處理程序應當終止。

在醫院,醫療糾紛時有發生。出現這種問題的原因,可能是患者在醫院治療的過程中,因為醫療過失,在壹定程度上受到了傷害或忙碌。壹旦出現這種問題,處理不當就會導致醫療事故。通過以上細節,我們應該了解醫療過失的處理流程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