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負責監管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產生。
分類
1.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根據壹些國家的法律,有三種監護人:
(1)由遺囑中指定的父親或母親死亡,稱指定監護人。
(2)法律規定的壹定範圍內按壹定順序排列的親屬,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構或法院選定的,稱選定監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監護人資格的兄弟姐妹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有關單位同意,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2.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為下列人員:
1名配偶。
2父母。
③成年子女。
4 .其他近親屬。
(5)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備註:沒有監護人的,由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監護人的近親屬、其他近親屬、朋友作為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