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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辦理流程

壹、辦理條件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提出申請:(1)具有法定資格,有有效的營業執照證照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設備);(2)使用的特種設備是合法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特種設備,符合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3)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鍋爐、壓力容器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監督檢驗且檢驗合格;需要首次檢驗或超過定期檢驗周期的,還需經檢驗合格。

二、辦理材料

委托他人辦理時提供,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原件核對,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需由其本人簽名。

委托他人辦理時提供。

適用於首次登記、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後登記、新使用單位登記提供,按不同設備填寫不同表格。

適用於首次登記、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後登記、新使用單位登記。使用管理人為單位的,提供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使用管理人為個人的(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提供個人身份證。

適用於首次登記、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後登記、新使用單位登記提供,含產品數據表、車用氣瓶安裝合格證明,與原件核對。

適用於首次登記、新使用單位登記提供,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使用前首次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檢驗報告,新使用單位登記提交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與原件核對。

適用於換證登記提供。

適用於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後登記、新使用單位登記、換證登記提供。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後登記、新使用單位登記,提供的原《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要標有註銷標記。

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首次登記、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後登記、新使用單位登記提供,與原件核對。

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車用氣瓶首次登記、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後登記、新使用單位登記提供,與原件核對。

適用於鍋爐首次登記、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後登記、新使用單位登記,余熱鍋爐不提供,與原件核對。

適用於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後登記提供,與原件核對。

適用於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後登記、新使用單位登記提供

適用於補證登記提供。

適用於補證登記、換證登記提供,需加蓋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公章。

2017年12月13日以後辦理特種設備施工告知的機電類特種設備需提供。需加蓋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公章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本事項網上辦理流程如下(適用於首次登記、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後登記、新使用單位登記(氣瓶除外):

(1)申請

申請人登陸廣東省特種設備電子監管外網系統(或進入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汕頭分廳(進入汕頭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窗口系統,點擊“在線申辦”提交相關材料,網址提出申請,填寫資料。

(2)受理

實施機關人員2個工作日內按照接件要求對電子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核,提出預受理意見。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預受理,在網上簽收;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並壹次性告知退回原因;預受理後,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或郵寄向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提交紙質材料。

實施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壹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實施機關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後,本次申請即終止。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後可以重新提出申請。逾期未告知的,則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審查配合

受理後,實施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對辦理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許可條件的,首次登記、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後登記、新使用單位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補證登記、換證登記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於壹次申請登記數量超過50臺或者按單位辦理登記的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出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書面告知理由。

(4)獲取辦理結果

審查通過後,發放《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申請人可選擇自取或者郵寄送達的方式取得辦理結果。

(5)監督檢查配合

依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9號)第二十二條,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市質監部門將指派兩名以上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被許可人應根據實施機關的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準備。

(6)辦理流程圖

窗口辦理流程

本事項窗口辦理流程如下(適用於補證登記、換證登記;氣瓶(車用氣瓶除外)首次登記、新使用單位登記):

(1)申請

申請人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可通過窗口提出申請,根據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

實施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壹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實施機關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後,本次申請即終止。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後可以重新提出申請。逾期未告知的,則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審查

受理後,實施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對辦理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許可條件的,首次登記、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後登記、新使用單位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補證登記、換證登記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於壹次申請登記數量超過50臺或者按單位辦理登記的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出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書面告知理由。

(4)獲取辦理結果

審查通過後,發放《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申請人可選擇自取或者郵寄送達的方式取得辦理結果。

(5)監督檢查配合

依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9號)第二十二條,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市質監部門將指派兩名以上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被許可人應根據實施機關的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準備。

(6)辦理流程圖

特殊環節

四、辦理地點

市行政服務中心二樓西廳質監窗口

五、辦理時限

15(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2017年)

按臺(套)辦理使用單位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逐臺(套)填寫使用登記表,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應資料,並且對其真實性負責:(1)使用登記表(壹式兩份);(2)含有使用單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3)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車用氣瓶安裝合格證明);(4)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使用前首次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檢驗報告);(5)機動車行駛證(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機動車登記證書(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車用氣瓶);(6)鍋爐能效證明文件。鍋爐房內的分汽(水)缸隨鍋爐壹同辦理使用登記;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於或者等於1000米時,壓力管道隨鍋爐壹同辦理使用登記;包含壓力容器的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或者機械設備系統中的壓力管道可以隨其壓力容器壹同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時另提交分汽(水)缸、壓力管道元件的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但是不需要單獨領取使用登記證。沒有產品數據表的特種設備,登記機關可以參照已有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由使用單位根據產品出廠的相應資料填寫。可以采取網上申報系統進行使用登記。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2017年)

按單位辦理使用單位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應資料,並且對其真實性負責:(1)使用登記表(壹式兩份);(2)含有使用單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3)監督檢驗、定期檢驗證明(註3-1);(4)《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工業管道》(格式見附件C),《氣瓶基本信息匯總表》(格式見附件D)。註3-1:新投入使用的氣瓶應當提供制造監督檢驗證明,進行定期檢驗的氣瓶應當同時提供定期檢驗證明。壓力管道應當提供安裝監督檢驗證明,達到定期檢驗周期的壓力管道還應當提供定期檢驗證明;未進行安裝監督檢驗的,應當提供定期檢驗證明。

《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2009年)

全文條款表格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2015年)

第二十二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管理人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申請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是該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人;

(二)申請人按照規定聘用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該特種設備的管理、作業工作;

(三)該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等符合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屬於需要調試的成套設備或者機組的,使用管理人可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中華人民***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014年)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誌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文章來源: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