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平,1983年6月入伍,1997年4月退伍,黨員,誌願兵(軍士長)。退休證明編號為空。郵寄地址:...電話:1378...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尹紅,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長。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金水東路22號。
訴訟請求:請求鄭州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確認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委員會工作人員利用偽證的公務行政行為違法。
事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作出的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中使用的證據只有兩個。“股權轉讓手續和勞動合同”這兩份證據,是偽證。
許昌市政府委托許昌市房管局查處落實我的工作調動安排時,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許昌公司(以下簡稱鐘芳公司)提供了《我簽署的自願放棄股權申請書》等證明我參與了裝修公司改制的證據。房管局調查取證後認為不能受理,屬於偽造。請查閱房管局召開的會議紀要、房管局對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許昌公司的調查記錄、房管局提取的本人手寫抄寫記錄。
2008年6月5438+2月65438+2月,許昌市政府副秘書長召集許昌市民政局、許昌市勞動局、許昌市人事局、許昌市信訪局、中房公司等單位召開昌平信訪安置工作會議。會議委托馬領導提取我的筆跡,馬領導在筆跡提取紙上簽字,用於請專家核實“5438年6月+2004年10月裝飾公司職工安置方案、國有股權委托明細清單、我在自願放棄股權申請書上簽字”的真實性。會議形成了會議紀要。馬領導傳達會議精神:①中房公司提供的證據不可信,屬於偽造。②鐘芳公司和許昌鐘芳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沒有支付我。(3)做好給我實施的工作。準備付給我生活費。
請求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提供《股權轉讓手續及勞動合同》等書面證據,以鑒定其上的簽名和手印。
我提供了許昌市政府備案的《國有產權轉讓合同》復印件,請求許昌市人民政府提供原件,以鑒定我偽造的指紋和簽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