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的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的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壹)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可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三)參加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提出提案;

(四)政協全國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

第十五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壹)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圍繞國家大政方針、中心工作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建言獻策;

(二)提案須壹事壹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的建議;

(三)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發起人作為第壹提案人,簽名列於首位;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召集人簽名;以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該組織署名並加蓋公章;

(四)提案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六條 提案可以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