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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的第六章 船上培訓和船上見習

第五十六條 已通過無限航區、近洋航區、沿海航區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者,應在5年內完成下列船上培訓或船上見習:

(壹)通過二副、三副、二管輪、三管輪適任考試和評估者,應持《船上培訓記錄簿》,在船上完成不少於12個月海事管理機構核發的《船上培訓記錄簿》中所規定的船上培訓項目和內容;其中應有6個月是在船長或高級船員的監督下履行了相應的駕駛臺或機艙值班職責。

(二)通過船長、輪機長適任考試和評估者,可在擔任大副、大管輪或見習船長、輪機長職務期間完成海事管理機構核發的《船上見習記錄簿》中所規定的船上見習項目和內容。

申請GMDSS無線電人員證書和各類適任證書的航區擴大、噸位或功率提高的,免予船上培訓或船上見習。

第五十七條 已通過近岸航區船長、高級船員適任考試和評估者,應在5年內完成不少於3個月相應職務的船上實習。

第五十八條 組織安排船上培訓和船上見習的公司應按主管機關的要求制定船上培訓或見習計劃和相應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