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權利人的申請或者依據職權,依法對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利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登記,確認房屋產權和他項權利權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等房屋權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當事人。第三條房屋所有權實行登記發證制度,房屋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滅失應當依法登記。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法律保護。第四條無錫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房屋權屬登記和市區房屋權屬登記的監督管理。無錫市房地產管理局房產監理處(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受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負責市區範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工作。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權屬登記的監督管理部門。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相關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事務。
駐地部隊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五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壹的房屋權屬登記簿和登記信息系統,制作統壹的登記證書,制定房屋權屬登記技術規範。
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房屋權屬登記技術規範和登記信息系統的要求,記錄並公示房屋權屬登記簿,核發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第二章總則第六條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按照受理申請、權屬審查、核準登記、頒發(註銷)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登記證書的程序進行。
屬於歷史遺留問題,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房屋無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權屬證書信息不全的,登記機構應當公告征詢異議。公告應當在房屋所在地和當地主要報紙上刊登,期限壹般為60日。第七條因買賣、交換、贈與、抵押、典當等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雙方應共同申請。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權利主張的當事人應當單方申請:
(壹)新建房屋;
(2)繼承和遺贈;
(三)行政機關對房屋糾紛的處理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五)仲裁機構的裁決和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六)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
* * *有房,* * *有人* * *申請登記。第八條申請人雙方中止或者撤銷交易的,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前撤回登記申請。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由登記機構予以登記:
(壹)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
(二)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
(3)無人主張權利;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登記機構登記的房屋,不予頒發權屬證書。第十條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代理人代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人簽署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申請人的權利人為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請轉移登記的,應當同時提交經公證的書面授權委托書。第十壹條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2)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證或者土地使用證明;
(4)房屋所有權證(初始登記除外);
(五)房屋權屬登記的技術規範和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構應當受理並出具回執,申請日為受理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構應當書面告知補正要求,申請登記文件的補正日期為受理日期。第十二條經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並通知權利人或者其代理人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壹)雙方申請,壹方為房屋所有權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另壹方為相關證明文件記載的權利人;單方申請的,申請人是相關證明文件中載明的權利人;
(二)申請登記的房屋在房屋所有權登記簿的記載範圍內;
(三)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所有權登記簿的記載不沖突;
(四)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註銷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原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登記證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