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雖然老婆打借條,但由於簽的是老公的姓名,由於借條未經老公認可,借條不能產生效力,債權人就不能憑借條,要求老公償償還務。妻子簽丈夫的名字,可以通過筆跡鑒定,認定是妻子簽的字。如果妻子又按了手印,可以證明這個欠條就是妻子簽的。妻子欠款簽字,按手印,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要以書面形式,夫或者妻壹方對外債務可以夫或者妻壹方財產清償,應該讓債主事先知道此事。如果沒有這個特殊約定,妻子的欠債,丈夫也要和妻子壹起償還債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同簽名或者夫妻壹方事後追認等***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同生活、***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壹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