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判筆錄是什麽?庭審筆錄,又稱庭審筆錄或庭審筆錄,是法院判案必不可少的書面材料。它是由書記員制作的,同時反映法庭審判過程中所有審判活動真實情況的書面記錄。庭審筆錄反映了庭審的全過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決的重要依據,也是今後審判監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義是顯而易見的。庭審筆錄應當客觀、真實、及時、準確地反映庭審的全部活動。第二,庭審筆錄可以作為證據嗎?是的,可以作為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時會將本案庭審筆錄中涉及的案件事實作為另壹案件的證據,或者在法律關系相同的案件中,前壹案件原告撤訴再起訴,後壹案件被告以前壹案件的庭審筆錄作為證據。1.從庭審筆錄的來源來看,可以作為證據。庭審筆錄不僅是對審判活動的記錄,最重要的是將案件的相關證據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下來。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看,2012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2.從庭審筆錄的表現形式來看,可以歸類為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記錄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或者表達的想法。因此,庭審筆錄符合書證的本質特征,其性質類似於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依職權向有關當事人作出的調查或詢問筆錄。3.根據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法庭筆錄應當作為證據使用。2013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並對記錄在案的事實負責。第三,筆錄簽字後能否反悔?庭審筆錄簽字後,不存在反悔的問題。即使當事人不簽字,也不影響法庭筆錄的使用。如果簽字後,當事人認為庭審記錄有誤,要求更正,法院經調查確有錯誤,仍會給予更正。《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