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的相似之處如下:
1,行為人主觀上有錯誤或惡意,其行為違法;
2、行為人以侵占他人財物或獲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遭受痛苦為目的的追求;
3.行為人以民事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手段隱蔽;
4.行為人違法目的的實現依賴於法院的管轄權和執行權,訴訟的合法外衣被行為人惡意利用。
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虛假訴訟的行為人侵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對方當事人的權益。由於虛假訴訟的同謀者是同壹非法利益主體,其侵害的客體不能是對方,而只能是第三人;
2.客觀要件: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謀編造虛假的事實和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非法侵占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者權利的訴訟行為;
3.主體要件: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單位或者個人;
4.主觀要件:主觀上只能是故意。
綜上所述,虛假訴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審理虛假訴訟的法院報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第111條
舉報、投訴、舉報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