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投資方案;(二)選舉和更換非經委派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事項;(三)審批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計劃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增減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壹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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