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經收件人同意,私自代簽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快件簽收時滿足以下要求:1、 快遞服務人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應有義務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2、若收件人本人無法簽收時,可與收件人(寄件人)溝通允許後,采用代收方式,快遞服務人員也應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責任;3、 與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約定的應從約定。驗收無異議後,驗收人應確認簽收。拒絕簽收的,驗收人應在快遞運單等有效單據上註明拒收的原因和時間,並簽名。快遞員必須要投遞至收件人或約定的地址。如果無法投遞到指定收件人,那麽需由收件人同意,由其指定代簽人簽收或放在指定地點。就算是這樣,代簽人也不能簽收件人名字,而是按照規定簽字。
法律依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第四十二條 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