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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的相關規定,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補報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可以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
從例外名單中刪除的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沒有官方指定的格式,但壹般內容應包括:
這家企業是因為什麽原因沒有及時報送和公示年報,是在哪壹天被工商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年度報告已補充公示,並按照《企業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了從異常名錄中去除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