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想說清楚,到了理賠的時候,為什麽非要節外生枝,說不是妳自己簽的?這是明顯給自己找麻煩。
不管結果如何,這都是理賠事故,是客戶自己的失誤造成的。
現在改變幾乎沒有意義。關鍵是妳必須說明保單有效,才能獲得理賠。
目前,它得到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支持。如果不是這樣,客戶就委屈了。。。
目前需要走法律程序。這個錯誤太明顯了。
我只想說清楚,到了理賠的時候,為什麽非要節外生枝,說不是妳自己簽的?這是明顯給自己找麻煩。
不管結果如何,這都是理賠事故,是客戶自己的失誤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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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它得到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支持。如果不是這樣,客戶就委屈了。。。
目前需要走法律程序。這個錯誤太明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