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障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時,應組成壹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壹關於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若幹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有資格的選民普選產生,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
(2007年2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65438+)
第十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於2007年6月5日提交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及修改2065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必要性的咨詢報告》438+02。會議認為,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和第五屆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可以適當修改;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可實行普選;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所有議員均可由普選產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NPC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壹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NPC人大常委會決定如下:
1.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不實行普選。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地方選區議員比例不變,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程序不變。在此前提下,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和第五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壹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本著循序漸進的原則適當修改。
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之前的適當時候, 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和NPC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壹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向NPC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報告,由NPC人大常委會決定。 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交立法會,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NPC常務委員會批準。
3.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實現全部議員普選之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將根據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NPC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壹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向NPC人大常委會提交有關修改立法會產生辦法和立法會表決程序的報告,由NPC人大常委會決定。 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和修正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交立法會,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4.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不能按法定程序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繼續適用於上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繼續適用於上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會議認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時,必須組成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壹關於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若幹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合格選民普選產生,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會議認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市民的共同努力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主制度壹定會不斷發展,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實現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關於《NPC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65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的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上的講話,2007年2月26日。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成員:
受委員長會議委托,我對《NPC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和《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附件壹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65438+2月12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 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咨詢報告》(以下簡稱《行政長官報告》)。 65438+2月17委員長會議決定將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議程,並送國務院征求意見。65438年2月24日,常委會分組審議了行政長官的報告。
常委會組成人員壹致認為,香港回歸祖國10多年來,香港政制按照香港基本法規定的軌道逐步發展,香港同胞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權利。如何進壹步推進香港政制發展,關系到“壹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貫徹落實,關系到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關系到香港各界和廣大香港同胞的利益,關系到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這是壹個必須小心處理的重大問題。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行政長官的報告全面反映了香港社會對政制發展問題的意見和要求,是壹份積極、負責、務實的報告。報道稱,香港社會普遍“希望盡快擬定普選時間表”,“先普選行政長官,後普選立法會”,“不遲於2017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有較大機會被香港社會大多數人接受”, “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可參照現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行政長官候選人人數應為二至四人”。 諸如“至於普選立法會的模式、路線圖、時間表,立法會、社會各界和公眾對此眾說紛紜,尚未形成主流意見”等意見和訴求是客觀現實的。大部分審議意見認為,鑒於政制發展問題近年來成為香港公眾關註的焦點,並引起壹些爭議,現在就香港的政制發展問題作出決定,並明確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可以適當修改,以及明確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普選的時間表,是必要的、可行的和有根據的。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認為,鑒於香港社會對政制發展問題十分關註並已討論多年,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4月26日《決定》確定的原則適當修改。 以及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可由普選產生,之後立法會議員全部由普選產生。
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經過認真審議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和行政長官的報告,委員長會議提出了《NPC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2012年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草案》。草案的內容如下:
壹、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
香港基本法附件壹和附件二規定,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可根據需要進行修改,並規定了修改的程序。為進壹步推動香港政制發展,2004年4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根據行政長官的報告,通過了《關於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根據這壹決定,特區政府在廣泛征求香港社會各界意見後,於2005年6月38日+10月提出了修改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但該法案未獲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此後,特區政府繼續通過策略發展委員會就香港的政制發展進行廣泛討論。,在這個基礎上,今年7月發表了《政制發展綠皮書》,進行了為期3個月的公眾咨詢。根據公眾咨詢的結果,行政長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報告,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認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可以修改。
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意見,草案第壹條規定:“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普選。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地方選區議員比例不變,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程序不變。在此前提下,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壹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本著循序漸進的原則適當修改。”草案中這壹條款的主要考慮是:
第壹,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規定,最終達到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香港社會普遍期待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能夠得到改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尚未通過對2007年和2008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的情況下,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可根據香港基本法的上述規定,本著循序漸進的原則進行適當修改,作為邁向普選的中間站,有利於平穩過渡到普選。因此,草案規定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不能實行普選,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不能實行普選。在這個前提下,可以根據循序漸進的原則作出適當的修改。
其次,從公眾咨詢來看,支持2012年實行“雙普選”的立法會議員不足半數,支持不晚於2017年和2017年實行行政長官普選,其次是立法會普選。18個區議會中,超過三分之二通過議案支持不晚於2017年或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其次是普選立法會。民意調查顯示,雖然超過半數受訪者希望在2012年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但約六成受訪者接受如果在2012年不能普選行政長官,可在2017年實行普選。超過半數的受訪者接受若立法會不能在2012年普選,可在2016年或以後實行普選。超過654.38+0.5萬市民簽名支持不遲於2065.438+07年及2065.438+07年當日或之後普選行政長官,其中超過654.38+0.3萬市民簽名支持先普選行政長官,再普選立法會。行政長官報告在咨詢結論中表示:“如果不遲於2017年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將有更大機會被香港社會大多數人接受。”在此基礎上,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2012年不宜采用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雙普選”或“單普選”的方式,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改革為宜,這是有民意基礎的。
第三,香港基本法關於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的規定,是根據香港實際情況作出的制度安排。迄今為止,這壹體制安排運作良好。實踐證明,有利於香港各界均衡參與,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考慮到香港功能界別選舉制度如何完善眾說紛紜,難以形成主流意見,暫時不宜改變相關制度安排。因此,條例草案規定功能團體和地方選區的議員比例維持不變。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關於法案和議案表決程序的規定,符合功能界別選舉制度。因此,草案規定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不變。
2.關於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時間表。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制定,最終達至由壹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制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過去幾年,香港社會壹直高度關註何時可以普選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普遍希望普選時間表能夠明確。特區政府的有關咨詢亦顯示,在這問題上的意見分歧已逐漸收窄。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意見,草案提出了香港政制發展的時間表,即“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可實行普選;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所有議員均可由普選產生。”草案中提出的這壹時間安排的主要考慮因素是:
第壹,普選行政長官和全部立法會議員的最終目標已經寫入香港基本法,是中央政府的莊嚴承諾。在適當的時候確定實現這壹目標的時間,符合中央政府支持香港民主發展的壹貫立場。既是對香港社會相關訴求的真誠回應,也是中央貫徹“壹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重要體現。
其次,從公眾咨詢來看,香港社會普遍希望盡快擬定普選時間表。行政長官的報告在咨詢結論中指出:“綜合立法會、區議會、不同界別的團體和人士,以及公眾的意見,我認為香港社會普遍希望盡快制訂普選時間表,為香港的政制發展定下方向。”明確普選時間表,明確香港政制發展,有利於香港各界人士朝著既定目標共同努力,減少疑慮和爭議,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促進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第三,在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不實行“雙普選”的情況下,2017年是最早開始普選的時間。2017是香港回歸祖國20周年,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的中期。屆時,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均已舉行多次選舉,在循序漸進中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把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體議員的時間定在2017年及以後,不僅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也是非常積極的安排。
第四,草案明確2017年首先普選行政長官,然後全部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主要是基於兩方面考慮:第壹,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框架在香港基本法中已有規定,即“行政長官由壹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香港社會對此相當了解。至於如何落實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香港基本法沒有明確規定,香港社會意見分歧較大,需要更多時間討論。第二,普選行政長官和所有立法會議員是壹項重大的政治改革。如果同時進行,會擴散得太遠,不利於政治改革的穩妥實施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首先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有利於維持行政主導體制,處理好行政與立法的關系。
三、關於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法定程序。
根據香港基本法附件壹和附件二的規定及其解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每次修改都需要經過五個步驟:壹是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是否需要修改的決定;第三,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由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第四,行政長官同意立法會通過的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第五,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或備案。本決定作出後,在2012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中,已經完成了上述五個步驟中的前兩個步驟。將來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時,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兩種產生辦法都需要按照上述五個步驟進行修改。因此,條例草案第2及3條規定,在行政長官及全體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前的適當時間,行政長官須根據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及其解釋,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由人大常委會決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和修正案,以及立法會法案和議案的表決程序,由特區政府提交立法會,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或備案。
四。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不修改,現行規定是否繼續適用的問題。
新法未通過時,繼續適用原有法律規定,是法制的壹般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對《香港基本法》附件壹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等原有的兩個辦法,如不修改,仍適用。草案第四條重申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上述解釋的有關內容,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不能依照法定程序修改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繼續適用於上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繼續適用於上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動詞 (verb的縮寫)行政長官普選時提名委員會的組成。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時,候選人必須由壹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關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行政長官報告表示“有很多意見認為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可以參照現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很多人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數目應該是2至4名."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草案提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時,應組成壹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壹關於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若幹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有資格的選民普選產生,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草案界定這壹內容的主要考慮:壹是明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可以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因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是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廣泛征求意見和討論的結果,凝聚了各方智慧,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和較強的可接受性。其次,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選舉委員會已經舉行了三屆行政長官選舉,運作良好。實踐證明,選舉委員會的這種組成體現了社會各界的均衡參與,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第三,香港有很多意見認為,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應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有利於香港社會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達成共識。第四,行政長官候選人的適當數目,可以留待香港社會進壹步討論。因此,條例草案只是原則上建議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若幹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鑒於香港社會對如何落實立法會普選意見分歧很大,有必要進壹步討論。因此,草案沒有解決這個問題。
請審查NPC人大常委會關於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是否適當。
參考資料:
/jrzg/2007-12/29/content _ 847036 . 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