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委托事項的實際情況,受托方在辦理委托事項時不需要出具委托方的授權委托書的,可以不出具授權委托書;
2.根據委托事項的需要,授權委托公司代為簽訂合同或者第三人要求委托方出具委托書的,委托公司應當向代理機構出具委托書。
委托書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和現住址。委托人是法人的,應當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2.委托事項必須寫得清楚具體。需要註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被代理人委托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並能產生壹定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
3.委托的權限範圍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的有效依據,律師在書寫委托書時必須寫清楚。
綜上所述,他人在沒有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委托代理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書不明的,委托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163條
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171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