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 刑事司法鑒定 啟動權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所壟斷,當事人僅享有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請求權,是否獲得批準還要經過有權機關來決定. 補充回答:法律依據如下: 《 刑事訴訟法 》 第壹百零壹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壹百零四條 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第壹百壹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壹百二十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簽名。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壹百二十壹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 證據 的鑒定結論告知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