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代簽人是在被授權之後簽字,也就是代簽人在代理權限內代替本人簽字的,或者是本人明知道代簽人利用自己的名義在合同上簽字而沒有作出否認表示的,簽字是有效的,合同也會有法律效力;
2、如果代簽人是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或者是在代理權終止後的情況下代替本人簽字的,經過本人的追認之後,此代理簽字的行為是有效的,合同也有法律效力;
3、如果不屬於以上兩種情況的,則簽訂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必須同時具備以下4個要件:
1、主體合格。當事人應具備訂立合同的條件,即必要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壹個重要構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壹致的產物,是壹種當事人之間的合意;
3、行為不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合同非本人簽字,如果本人事後追認的,該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不追認,則該合同無效。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代簽字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代簽字人有表見代理的情節,則合同還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壹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壹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