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使用銀行確認函
銀行確認函是指審計人員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向銀行發函,查詢銀行存款、銀行貸款、托管證券、應付票據等情況,以驗證被審計單位的這些科目是否真實、合法、完整。審計人員在審計中使用銀行確認函時應註意以下幾點:1。區分銀行余額查詢和銀行金額查詢。余額是某個截止點之前發生的所有金額的最終結果,截止到某個時點的銀行余額是否真的存在,可以通過查詢銀行余額來確認。發生金額是業務發生時的原始記錄,查詢銀行發生的金額可以確認某筆銀行業務是否真實發生。比如在驗證投資者投資貨幣基金時,銀行確認函就是對銀行發生金額的確認。在對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銀行存款項目進行審計時,銀行確認書是對銀行余額的確認。2.正確的簽名。寄件人要簽公章。銀行確認函是審計人員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向銀行發出的,發信人是被審計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被申請人應在“數據證明無誤”和“數據不符及需要說明的事項”處簽署單位公章,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不能用單位內部機構的公章代替單位的公章。3.如實填寫,及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