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壹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四條能夠有形地表現其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備查的數據電文,應當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始形式要求:
(a)能有效表達內容並可隨時使用;
(2)能夠可靠地確保內容從最終形成時起保持完整和不變。但是,在數據電文中增加背書以及在數據交換、存儲和顯示過程中改變形式並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擴展數據
不允許電子形式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三條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或者其他文書、文件等文件中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因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文件: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移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