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通知是公安對被扣留家屬的單方行為。簽不簽對公安無所謂,但是對妳們家屬卻影響重大。
因為最後更多的是,妳們去找公安,要求提供壹定的幫助。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通知是公安對被扣留家屬的單方行為。簽不簽對公安無所謂,但是對妳們家屬卻影響重大。
因為最後更多的是,妳們去找公安,要求提供壹定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