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滿足居民和單位消費支付需求,更好地為社會各界提供金融服務,規範交通銀行所有發卡機構和持卡人的權利義務,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太平洋借記卡(以下簡稱太平洋卡)是交通銀行發行的帶有“銀聯”標識、以人民幣結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包括聯名卡/身份證和照片卡)。可在發卡機構營業網點、電話銀行、網上銀行、多媒體終端等自助設備以及貼有中國銀聯標識的特約商戶、自動櫃員機(ATM)上使用。該卡具有消費、存取現金、轉賬(包括卡對卡、卡對存款、卡對代理轉賬及各種轉賬支付,下同)結算等功能。
第三條太平洋卡按發行對象分為公司(商務)卡和個人卡,其中個人卡分為主卡和附屬卡。
第四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合法收入的個人,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士兵證、警官證、通行證等)向發卡機構申領個人主卡。)公安部門認可。個人主卡申請人可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申請不超過三張附屬卡;副卡使用的資金全部打入主卡賬戶,主卡持卡人負責償還副卡所有應付款項。
第五條凡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均可持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指定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等資料,向發卡機構申請單位(商)卡。申請人可為其指定的持卡人申請多張商務卡,並負責償還商務卡的所有應付款項。
第六條申請太平洋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填寫申請表,並同意遵守《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章程》(以下簡稱章程)、《交通銀行太平洋單位(業務)借記卡收單合同》或《交通銀行太平洋個人借記卡收單合同》(以下簡稱收單合同)。發卡機構有權決定是否批準申請人的用卡申請。發卡機構有責任對申請人的個人資料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第七條太平洋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代理他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否則由此產生的風險和損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擔。
第八條個人卡賬戶資金應當以個人持有的現金形式存入,或者以個人工資、個人合法勞動報酬、投資回報和其他收入形式轉出。嚴禁將單位的錢存入個人卡賬戶;單位(商)卡賬戶內的資金由基本賬戶轉入存款,不得存取現金或將其銷售所得存入單位(商)卡賬戶。
第九條申請太平洋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卡機構開立備用金賬戶。初始存款金額不限,可隨時續存。發卡機構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依法代扣利息稅。太平洋卡賬戶不允許透支。
第十條個人卡在自動櫃員機上每日累計取款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位(企業)卡不得套現。
第十壹條太平洋卡持卡人應當繳納年費。身份證照片卡和個性化照片卡在制卡時需要收取工本費。如果提前銷戶,年費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持卡人在境內外消費、存取現金和轉賬時,應遵守發卡機構、中國銀聯和收單銀行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太平洋卡長期有效。持卡人如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須及時將太平洋卡交回發卡機構,並辦理註銷手續。持卡人應在向發卡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後7日內到發卡機構辦理銷戶手續。銷戶時,單位(業務)卡賬戶內的資金應轉入其基本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十四條持卡人在領取太平洋卡時,應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簽名欄簽署與申請表相同的姓名,並在用卡時使用該簽名。凡有密碼(包括交易密碼和查詢密碼,下同)的交易,發卡機構均視為持卡人本人。基於密碼等電子信息的各種交易產生的所有電子信息記錄,均為交易的有效憑證;無密碼交易的,以持卡人簽名登記的交易憑證為交易的有效憑證,發卡機構有權將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收支和費用記入其賬戶。
第十五條發卡機構應為持卡人提供查詢、對賬、掛失、咨詢、投訴等服務。持卡人每月應及時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或多媒體查詢機查詢太平洋卡下的賬戶內容。如對賬戶內容有異議,持卡人應自交易銀行記賬日起60日內要求查詢和更正,發卡機構將在30日內給予答復。持卡人自交易銀行記賬日起60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持卡人認可所有交易。
第十六條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及密碼,因保管不當及密碼泄露造成的壹切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發卡機構應設立24小時掛失服務電話。持卡人遺失太平洋卡,應及時書面或電話掛失。發卡機構收到掛失申請後,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掛失手續辦理完畢後立即生效。持卡人應在發卡機構完成掛失手續前承擔經濟損失。
持卡人掛失時必須繳納掛失費。掛失後需要補辦新卡的,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補卡手續,補新卡需要繳納用卡工本費。
持卡人如忘記或遺失密碼,應持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發卡機構提交書面更改密碼申請,並繳納重新打印密碼信封的手續費。
第十七條太平洋卡持卡人在申請表中填寫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通訊地址等信息如有變更,應立即書面通知發卡機構,否則由此造成的延誤或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十八條太平洋卡持卡人不得以與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欠款。因通訊網絡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持卡人交易失敗造成的損失,以及持卡人在網上使用太平洋卡造成的風險和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除發卡機構責任外,發卡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九條偽造、變造太平洋卡,使用偽造、作廢的太平洋卡,或者冒用他人太平洋卡騙取財物的,發卡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必要時移送司法機關;持卡人違反章程相關規定,給發卡機構造成損失的,發卡機構有權申請法律保護,依法追究持卡人或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持卡人應遵守公司章程和收款合同。持卡人違反章程和收卡合同相關規定的,發卡機構有權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資格,並可授權其下屬機構和特約商戶收回其太平洋卡。
第二十壹條本章程所涉及的利率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進行調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發卡機構按照《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於執行前30日在發卡機構營業網點和網站公布,自正式實施之日起對所有持卡人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交通銀行制定並解釋,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網絡化城市
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長壽、江津)
黑龍江: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安達)、黑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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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青島、淄博、煙臺(萊陽)、泰安、威海、濰坊、濟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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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九江、新余、景德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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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南寧、桂林、北海、梧州、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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