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和動議之間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在我國,解放後很長壹段時間,凡是提交國家代表機關或某些組織會議討論處理的建議,都被稱為“提案”。直到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1983)才在人民代表大會中使用“提案”壹詞,而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CPPCC)各級會議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中使用“提案”壹詞,以區別過去主要針對各方面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與需要提交大會審議通過的具有約束力的法案。
提案和動議的格式
格式相對固定,除少數外壹般由以下五部分組成:
(1)標題。標註“提案”或“動議”;
(2)案由。陳述提案人的具體意見或建議;
(3)原因。說明提出意見或建議的理由;
(4)方法。制定具體的措施和方法來實現建議書的要求;
(5)提議人和附議人簽名。提案可以由壹個人提出,也可以由提案提交大會前征求同意的人附議,並逐壹簽名,以示負責。最後,註明提交時間。
撰寫提案和議案應註意的問題
(1)提案和議案的政策性很強,壹定要認真寫。撰寫前要深入調查研究,認真思考,精心準備,確保提案和議案事實準確,案由合理,建議具體,措施有力。
(2)壹個案件,不是幾個案件或者幾個案件;
(3)案由要寫得清楚、簡要,讓討論者壹眼就能明白提案的內容;
(4)理由必須寫得全面、透徹、切中要害、充分、有說服力,以取得參與者的認同和支持;
(5)方法具有針對性和實用性;
(六)提案和議案必須在會議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