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如果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就認定為有效,法律上簽字人與按指紋人都要承擔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最為慎重的選擇就是簽名與按手印的結合,簽名是個人自然的書寫流露,是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可也有行為人事後不認可他人代簽的情況。
而按手印雖不易識別,但其確定身份的作用某種程度上可壹舉定紛爭,因此,簽名與按手印相結合能互取其長,互補其短,是規避風險的實用性選擇。
擴展資料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
由中華人民***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於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訂立原則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2、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
5、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幹擾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利益。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