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稅務代理業務,由公司統壹受理,並與委托人簽訂代理協議。代理協議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名稱和代理權限。
代理期限和其他應當載明的內容,應當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簽名並蓋章。
(二)公司的代理業務範圍:
1.代理申請稅務登記和變更稅務登記;
2.代企業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和清算審計手續;
3.代企業領購發票;
4.辦理減免審批手續;
5.辦理企業解散和破產的清算;
6.代理納稅申報,制作涉稅單證,辦理退稅,建立帳務系統;
7.納稅申報的預繳稅金報告;
8.代理記賬業務;
9.代理審核納稅及其他稅務手續;
10.培養企業財務、會計和稅務專業人才;
11.進行稅務咨詢,受聘為稅務顧問;
12.處理稅務和財務糾紛的調解和記錄;
13.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者稅務行政訴訟;
14.銷售會計報表和稅務、財務書籍;
15.提供稅務咨詢、會計咨詢等專業服務;
16.提供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出具相關審計報告;
17,其他業務。
納稅人、法人可根據需要委托我公司作為綜合代理人、單壹代理人或臨時代理人或常年代理人。本公司接受委托協議約定的代理內容、代理權限和期限進行稅務代理。如需代理超出協議約定範圍的業務,必須提前修改協議。
(三)稅務代理關系終止
稅務代理期限屆滿,委托協議屆時失效,稅務代理關系自然終止。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委托人或稅務代理人可以在委托期限內單方終止代理業務。單方終止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同時公告終止決定,並辦理稅務資料交接手續。
具體可登陸長沙摩恩工商服務(hngsfw@查詢。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