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是股份公司向股東發行的證明其股份的證券。它既可作為購買對象,又可作為抵押品,是資本市場上主要的長期信用工具之壹。股票,作為壹種所有權憑證,最初用於紙張印刷,如上海。本文方法,股票紙通常記錄股票的票面價值,發行公司的名稱,股票數量,發行公司的設立登記之日起,股票的發行日期,董事長和董事的簽名,股票的性質,隨著現代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股票應運而生。該股票無紙質憑證,壹般將相關事項存放在計算機中心,股東只持有壹張股東賬戶卡,所持股票的品種和數量可通過計算機終端查詢。這種電子庫存也被稱為無紙化庫存。目前,我國在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本采用這種方式。
成立股份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有兩種方式: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設立公司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所發行的全部股份後設立公司。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認購公司已發行的全部股份,社會公眾不得參與認購。設立募集基金是指發起人認購了公司發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會公眾或特定對象公開募集成立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訂實施的《公司法》將募集設立分為具體目標募集設立和公開募集設立。
建立的條件
1. 發起人達到法定人數。根據《公司法》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為二人以上,不得超過200人,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必須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 發起人認繳、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限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要求的,從其規定。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足額繳納。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要約。發起人、認股人繳足股款或者交付出資額為股款後,除股份未按期籌足、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成立會議決定不成立公司。
3.股份的發行和籌備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必須按規定申報文件,並承擔公司籌建工作。
4. 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發起人應當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細則》或《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及有關規定起草、制定公司章程草案。以畜牧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必須將公司章程草案提交創立大會表決通過。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公司章程草案。
5. 設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名稱和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工商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公司名稱。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商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只能使用壹個名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等公司組織機構。
6. 有公司住所。公司以總公司所在地為住所。公司住所是確定公司登記級別管轄權、送達訴訟文書、債務履行地點、法院管轄權和法律申請等法律事項的依據。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壹個,公司住所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公司住所變更的,必須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