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證據認定中,應當綜合考察和判斷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系。
貸款人對貸款關系的存在和貸款內容承擔舉證責任;借款人對已歸還貸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形式上有瑕疵的“借據”,貸款人應對向借款人付款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形式上有瑕疵的“借條”或“收條”,應結合其他證據來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
對於現金交割的借款,可以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交割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款金額、當事人關系、交割明細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借款關系。
“借條”上沒有借款人的簽名,這張“借條”是壹張形式上有瑕疵的“借條”。
因此,原告要證明自己是否履行了借貸義務。但對於瑕疵借條,只提供了瑕疵的“借條”,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予以佐證。
並且根據交易習慣,借款發生在之前,被告不可能在同壹天出具兩份內容相同的借條。
擴展數據: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定義:借條證明借貸關系,借條證明債務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壹定是貸款。
欠條形成的原因是具體的借款事實。欠條的形成有很多原因,可以基於各種事實。
比如因經營、勞務、企業承包、損害賠償等產生的債務。
二是兩者的舉證責任不同:借款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要欠款時,法官更容易認定和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借款事實。
出借人只需要向法官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對方壹般很難進行抗辯或否認。
借據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借據持有人的舉證責任要復雜得多,不僅要陳述借據形成的事實,
而且,如果對方否認或辯解這壹事實,借據持有人必須進壹步證明存在借據形成事實,即需要證明欠款是什麽原因。
3.兩者訴訟時效的區別:如果兩項內容都註明了還款期限,
應當符合《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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