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條件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包括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代理人姓名等內容,協議必須由雙方簽字蓋章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除非出租房屋,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除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和承租人簽訂協議。
主要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支付期限;
(二)安置房的面積、標準和位置;
(三)產權調換房屋差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停產停業損失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至於每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內容,也應該根據拆遷補償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主要載明補償金額和搬遷期限;實施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約定安置房的結構、面積和位置、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必須經過公證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拆遷管理部門管理的房屋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過公證處公證,即實行強制公證。通過公證,保證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利於消除受托人對協議的疑慮。
期限效應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