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