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權人是指具有行政職權,但其行政職權並非由組織設立而形成,而是來源於特別法授權的主體,也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被授權組織”。
在我國行政法中,被授權人和行政機關合稱為行政主體。
3.授權者是領導者通過為員工和下屬提供更多自主權來實現組織目標的過程。我們稱這種領導力為授權。
4.授權是領導者智慧和能力的拓展和延伸,必須遵循客觀規律和原則,授權過程具有科學性和藝術性。
區分授權客戶和授權客戶:
授權委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第六十六條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經被代理人追認後,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知道,如果別人以我個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將視為同意。”和“第六十七條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被授權人是指擁有管理權限的被授權人。
1.被授權人的特征:其行政權限不是由機構設立形成的,而是來自於特別法授權的主體,也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被授權組織”。
2.被授權人的含義:權利人將其權利委托他人行使,被委托人即為被授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