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書面的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所有合夥人通過協商並相互確定其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並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3.各合夥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合夥人的出資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建立合夥企業時,合夥人必須確定其合夥企業的名稱。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