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壹問題答案很明確,投保單必須是投保人本人親自簽名,但如投保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則投保單可由其監護人代簽,但不得由其他人代簽。如投保人因殘疾等身體原因無法自己簽字的,可通過法律程序由其指定的營銷員代簽。
後壹個問題稍復雜些,可按以下三種情況分析:壹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壹人。這就無任何問題,投保單必須投保人簽字,這也就意味著被保險人已簽字;二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兩個人,且保單不含死亡責任。這種情況只要有投保人簽名就可以了,而無須被保險人親自簽名。三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兩個人,且保單含有死亡給付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保單是無效的。
《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合同無效。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但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這條規定限制。值得壹提的是,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作為被保險人並認可保險金額,與在投保單上簽名並非同壹概念。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名不僅對投保單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且負有繳付保險費義務。
明白了上述原理,張老伯的這種情況,只要搞清他保單有沒有死亡給付責任,如有,則其大兒子(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必須親自簽名,如無則無須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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