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線下簽約模式在簽約效率、風險控制、簽約成本等方面都不適合互聯網發展下的商業模式。傳統的合同起草、審批,直至簽署或蓋章文件後再進行後續歸檔管理較為復雜,而電子合同簽署主要依靠數字簽名、信息加密等技術,直接在電子文件上蓋章簽字或蓋章,完成合同簽署。簽字蓋章是整個簽約過程中的壹個動作,中間環節還涉及到合同的審批。
無論是網上的紙質合同,還是網上的電子合同,企業都可以直觀的知道合同中的金額、條款、簽訂日期等信息,但是關於簽訂行為的各種信息,比如簽訂日期、簽字人等,在紙質合同中是無法直接獲取的,而網上的電子簽約則可以直接從網上獲取這種準確的簽訂信息。
無論是《民法典》還是《電子簽名法》,都在條例中明確規定了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這些法律規定不僅明確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且從立法層面確立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