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辦理出生公證,應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請。已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最後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需提交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出生證或醫院根據出生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
3.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待業或辭職的或無業的,由其檔案保管部門或街道辦事 處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4.壹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註意事項: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後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壹律采用簡 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為便於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 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壹,務必準確、真實,並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 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 等),壹律采用公歷,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註明農歷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 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後括號內,寫明原地 名全稱。
4.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號註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應註 明養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境外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壹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證機關 工作失誤造成不壹致,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後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為了出國而謊報 年齡,查清楚後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為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 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做為次要證據使用。
7.公證處只能為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 在當地有關機關取得出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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