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鑒定後,鑒定人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四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證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第三百零七條之壹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法定債務,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