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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件只有單位負責人簽字沒有單位蓋章怎麽處理

投標文件只有單位蓋章沒有法人代表簽字是廢標。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同投標協議;

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4、同壹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5、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6、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7、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1.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

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是指,投標文件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在必須加蓋公章的內容頁(通常是投標函)上加蓋公章。此處的“蓋章”,應當理解為加蓋單位的公章。所謂的公章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用自己法定主體名稱制作的簽名印章。我國有健全的公章管理體系,私刻、偽造、變造公章的行為有可能構成犯罪。合同、財務、稅務、發票、投標等業務專用章,經加蓋公章的授權書授權後,在相應的業務範圍內具有與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投標文件加蓋公章和負責人簽字並不是要求投標文件的每壹頁都要加蓋公章和負責人簽字,而是通常指在投標函上加蓋公章和負責人簽字。這是因為,投標函是投標文件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投標函中壹般包括投標人接受招標投標規則以及中標後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訂合同等重要事項的承諾條款,在投標函上加蓋公章和負責人簽字,視為投標人接受這些承諾條款,投標函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將缺乏評標的基礎,評標委員會有權否決其投標。當然,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

2.投標文件未經單位負責人簽字

投標文件未經單位負責人簽字是指,投標文件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在必須由單位負責人簽字的內容頁(通常為投標函)上親筆簽字或者加蓋姓名印章。此處的“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投標文件中由單位負責人簽字的文件範圍,與加蓋公章的範圍相同,通常是指在投標函上由負責人簽字。單位負責人的簽字,通常是親筆簽字,但是單位負責人有姓名印章的,加蓋姓名印章與親筆簽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條款適用

通常情況下,投標文件上同時缺少公章和負責人簽字的,才符合否決投標的條件,兩者具備其壹的,不能否決投標文件。也就是說,如果已經加蓋了公章但是沒有負責人的簽字,或者負責人已經簽字但沒有同時加蓋公章的,不能作廢標處理。當然,招標文件的規定可以嚴於法律的規定,如果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加蓋公章和負責人簽字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壹將否決投標文件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三十四條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壹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壹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壹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壹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發生合並、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壹)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於同壹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壹)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壹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壹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壹條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壹)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擡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