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是公民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需要遞交給法院的法律文書,其中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等基本信息;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
3、訴訟請求;
4、事實和理由;
5、證據以及證據來源等。
當事人將起訴狀遞交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會進行審查,如果符合起訴的法定條件則人民法院會在七日內立案並且通知當事人。
代替簽字按手印壹般不犯法。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被委托或授權人經權利行使者本人的委托或授權,且該行為不屬於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行為。代替簽字按手印的行為,屬於合法行為,是不犯法的;但如果沒有委托人委托、授權,私自代替他人簽字的行為,則成立無權代理,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