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作為機動車主,依法應保管和看護好自己的機動車和駕駛執照、行車證等證照,當事人卻將車輛及相關證照交由朋友保管,應足以構成《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49條規定的,即便當事人的朋友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當事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限的情形。
因此,該代理行為有效,即便當事人作為車主並未在任何書面形式的合同上簽字,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由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限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