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令第112號)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令第119號)
二、轉所律師條件
(壹)律師在省內變更執業機構或者因工作變動、身份信息變化等需要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律師,公職、公司律師,法律援助律師之間進行轉換,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申請律師執業變更:
1、申請市內轉所,在轉出所執業已滿六個月的;
2、申請跨市轉所的;
3、設立新所的;
4、原律師事務所解散或被註銷的;
5、工作變動、身份信息變化的;
6、其他確需變更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不予辦理執業變更:
1、受到停止執業行政處罰沒有執行完畢的;
2、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沒有執行完畢,該所負責人、合夥人和對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
3、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在完成清算、辦理註銷前,該所負責人、合夥人和對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
4、合夥人、派駐律師申請轉出而未辦理退出合夥、撤回派駐登記的;
5、不按規定參加執業年度考核的。
三、轉所所需材料
1、《律師執業變更申請表》;
2、律師執業證書;
3、與接收律師事務所簽訂的聘用合同(擬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屬於分所的,聘用合同還需總所加具核準意見並蓋章);
4、原執業和擬執業律師事務所為申請人購買社會保險的清單(退休人員和軍隊轉業自主擇業人員可以不提交此項材料,但應當提交退休證復印件或軍官轉業證書復印件);
5、申請人近期大壹寸正裝(非制服)免冠藍底正面彩色相片壹張。
註:上述需提交的紙質材料統壹用A4紙格式,所有材料都應當由申請人簽名和填寫提交日期;提交的材料都應當是原件(明確規定提交復印件的除外);提交的復印件材料均應由初審機關(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核對原件,加蓋“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印章,並由核對人簽名或蓋章(校對章格式為“XX市司法局公律科(處)核對人XXX”),並寫明核對日期,其他單位和人員均不得在材料上簽名蓋章或作其他改動;提交材料有有效期限的,應在申請材料受理和審核期間內有效;提交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中的身份證號信息應與身份證、戶口簿中所載的信息壹致,不壹致的,應提交有權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
四、辦理時限
1、受理申請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司法廳審核;
2、 省司法廳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核,決定是否準予執業變更;
3、準予執業變更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