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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丟了還能補辦嗎?

人口死亡醫學證明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可以補辦。

關於進壹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關於進壹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衛計委發[2013]57號;

《人口死亡醫學證明》是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說明居民死亡情況及其原因的醫學證明。

(壹)自2014 65438+10 1起,各地醫療衛生機構使用新版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以下簡稱《死亡證明》)。《死亡證明書》壹式四份。

(二)死亡證明書發給在中國大陸死亡的中國公民、臺港澳居民和外國人。

(3)死亡證明的出具單位是負責治療或者調查正常死亡的醫療衛生機構。

(四)未經處理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現行規定和程序辦理。

擴展數據:

公民死亡,在城市安葬前,在農村,在壹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和死者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死亡證明是指: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應當以死亡醫學證明為依據;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所(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館經理或者其他室內人員的申報,及時將姓名和死亡地點、時間、原因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常住戶口登記機關也應根據死者家屬的申報進行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況,可聯系死亡地戶籍機關核查。

來源:百度百科-死亡證明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