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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醫療事故協議書有什麽好處?

醫患糾紛壹般屬於民事糾紛,在沒有嚴重問題的情況下,可以協商解決。協商成功後需要簽訂壹份醫患協議,需要所有患者的繼承人簽字,這樣才能保證協議有效。成功簽署後,該協議將具有法律效力。醫患協議的法律效益是什麽?

1.醫患協議的法律效益是什麽?

醫患協商是爭議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尋求解決爭議的行為。協商是解決任何民事糾紛的壹種重要、有效、快捷的方式。醫療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範疇,當然可以通過協商解決。醫患雙方平等自願協商,自行解決糾紛。這種方法很常用,可以快速有效地解決爭議。

醫患雙方協商達成醫療糾紛處理協議時,應註意協議的主體應與上述主體壹致,並由患者的所有繼承人簽字,以保證協議的效力。否則協議主體可能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效,或者未簽字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向醫療機構主張權利。醫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根據其內容來分析。

“醫患協議”可分為以下幾類:

(壹)醫患賠償協議

醫患賠償協議是指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生就患者的賠償問題簽訂協議。這種訴訟之外的和解或“和解”通常不被法律禁止,但應該註意的是:

1.本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相關規定,包括:構成醫療事故等刑事犯罪的醫療糾紛,不得以此方式處理;賠償金額不可能明顯不公平。

2.即使簽訂了這樣的協議,也不能剝奪受害方今後就同壹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權利。

(2)手術和麻醉同意書。

手術或復雜的臨床檢查前,需要由醫療方準備的“同意書”由患者或其家屬或患者所在單位簽字。作者認為核物種“同意”的含義有兩個方面:

1,患者簽字後,說明醫生實施的手術和麻醉符合衛生法規規定的程序,即說明醫療行為在等距離意義上是合法的。

2.患者簽字後,表明患者知曉該醫療措施的固有創傷和可能發生的醫療事故。如果是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身體損害,醫療方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同意書”並不能免除醫療方的過失賠償責任,醫療方也不能認為只要患者在手術麻醉同意書上簽字,就可以免除醫療方的壹切法律責任。

(3)醫方通過與患者簽訂協議,免除法律義務。

這份協議的內容是非法無效的,原因很簡單,醫生在醫療過程中的註意義務是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操作規範明確規定的,是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根本不能以任何方式改變或免除。

(四)醫患“私下”協議

所謂“定居”只是壹個民間的說法。是指醫療損害發生後,醫患雙方不經法院或仲裁機構仲裁,通過相互理解、平等協商,就醫療損害民事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並簽訂書面協議的行為。其法律依據是: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可以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由此可見,當醫患之間發生任何民事賠償糾紛(包括醫療事故賠償和非醫療事故賠償)時,都有權協商解決,“協商”創造了所謂“私了”民事賠償協議的法律來源。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平等主體之間以建立、變更、終止雙方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通過要約和承諾達成補償協議。從法律上講,醫患賠償協議是壹種民事合同。同時,《合同法》還規定,補償協議壹經簽訂,除非無效或者可變更、可撤銷,否則受法律保護。所以,醫患賠償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醫患協議有四種:醫患賠償協議、手術同意書和麻醉同意書、醫生通過與患者簽訂協議免除法律義務、醫患“私了”協議。醫患雙方協商的原則是雙方平等自願,按照這壹原則簽訂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益要視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