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學遷出的戶口如果仍屬於農業戶口,則遷回比較容易,如果轉為非農業戶口,則遷回難度比較大。
上學遷出的戶口遷回農村的具體流程如下:
1、經當地村委會、村小組同意,同時由村民代表十人以上同意,開具接受證明;
2、由村領導委員會在接受證明上蓋章,再由村民代表簽名;
3、經當地派出所同意,在接受證明上蓋公章;
3、經、縣局戶政科同意,在接受證明上蓋公章;
4、憑接受證明及戶口簿到遷入派出所開具準遷證,再憑準遷證到現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遷移證,憑準遷證和遷移證到遷入派出所上戶口。
綜上所述,遷戶口的時候不可以改名字,改名字需要拿著出生證、父母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準生證、結婚證到戶籍所在的派出所更改名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壹)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