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書是由委托人準備的,當他信任的人有精神或健康問題使他無法處理個人財務時,他有權為他作出財務決定,如買賣財產、在銀行存款、納稅和支付其他文件。
委托書的性質
(1)“授權委托書”又稱代理憑證,是指委托人出具的證明代理人有代理權並表明其權限的書面法律文件,是代理資格的證明。授權委托書是當事人向委托代表授予授權的證明。可以分為民事訴訟代理人委托書和民事代理人委托書。
(2)根據我國法律,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被授權人簽名或蓋章。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範圍要明確具體,不容易含糊。根據法律或慣例應當特別授權的代理行為,代理證書中未作規定的,視為無權代理。在業務實踐中,介紹信常被用作代理憑證,其法律效力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得到認可。
(三)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代理證書作為其表現形式具有單獨的證明力。
(4)實踐中,代理人代理時,只需出具代理證明以表明其代理權的存在,無需出示代理合同。因為委托合同只是調整代理人的內部關系,作為第三人,沒有必要知道委托合同的存在。為了保護信賴代理證書的善意相對人,即使代理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或者代理合同已經解除,只要代理證書沒有收回,委托人沒有公開聲明代理證書無效,代理人持有代理證書對善意相對人的法律效力仍然屬於委托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六十五條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