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電子送達是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向受送達人送達相關的訴訟文書,但是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1.電子送達是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向受送達人送達相關的訴訟文書,但是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2.法院電子送達簽收是經過受送達人的同意,即受送達人在人民法院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人民法院可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進行送達法律文書的,受送達人以人民法院所發送的短信中的簽名碼簽收確認。人民法院所發送的短信的末尾會附上法律文書網頁鏈接,以及進入網頁的簽名碼,這就是受送達人電子送達方式的簽收方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三十五條 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壹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